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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好吗?有哪些好的政策?

现在超前消费方式已被越来越多消费者接受,金投网小编在此提醒,打算贷款购车的亲们,要注意了——贷款买车,又将有新变化!业内人士直呼这一意见稿来得“重磅”,那么,贷款买车政策到底有啥新变化呢?下面,小编跟大家讲讲!
工具/原料
1

政策

2

贷款

3

购车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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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贷款主体再扩容2004年以前,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一直被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此次意见稿中,贷款主体再次扩容,农村合作银行被明确未来可以参与汽车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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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新能源车首次被提及2004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1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而这次的意见稿中,新加入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的表述。即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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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据了解,2004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条款内容为:“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小编表示,所谓贷款卡,顾名思义即是贷款用的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此次意见稿删除了第十五条第四项,意味着:经销商信贷档案不需要载明央行核发的贷款卡(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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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放宽借款条件具体来看,在2004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基础上,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十条细则,其中多条都是放宽借款条件。例如: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类似的政策放宽还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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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最高贷款比例现弹性空间根据意见稿要求,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注意事项

买车要量力而行,前期一定要估算好贷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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