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1、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的规定,出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同意的,还应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2、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证明,若系单身,还应提供未婚(或离异或丧偶)的证明或声明;若已婚,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若出售的房产系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应同时到场表示同意出售房产。若出售的房产系按份共有财产,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应有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声明。(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房屋权属证书原件,若出售的房产系银行抵押中的房产,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银行盖章确认),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5、出卖的房产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
买受人1、买受人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2、买受人已支付的定(订)金、购房款的收据等。
(三)其他材料1、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买卖协议、认购协议或意向书等。2、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出租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公证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以取得物权转移的效力;不得以公证手段逃避营业税或其他应交税费。
所转让的房屋附属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应告知当事人该房产转让时,应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