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递交时需看原件);
公司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列表10人,相关学历复印件(最好为计算机相关毕业),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正反面),社保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劳动合同10份;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成立一年以内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还需提供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公司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可行性业务开展方案;
用户服务保障措施。
请全网SP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须符合《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9号)第六条关于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具体包括:
申请全网SP经营者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人民币;
申请全网SP单位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申请全网SP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具体程序是:首先,申请者应准备好全部的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五份)提交(或邮政快递)给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市场处。工信部收到全网SP申请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如果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齐备,将收到工信部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再提交四份申请材料;如果申请者的全网SP的申请材料不齐备,工信部将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待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工信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
工信部将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期间,工信部对申请全网SP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申请者补充和修改,申请者应当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工信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工信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全网SP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