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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的条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的条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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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海外华侨同属中国公民,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35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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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经济条件主要看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居住国是否有永久居住权。有些人虽已出国多年,但并无取得所居住国的永久居住权,一般则不能收养。END

二、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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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人员办理收养因提交的证明材料有:(一)港澳居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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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居民身份证分为永久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两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并是香港本土人士或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华裔人士,才能按香港同胞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二)台湾居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即指户籍底册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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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主要有:①由台湾地区直接来大陆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机关签发旅行证件,有特殊事由的,可以由指定的开放口岸的公安机关签发旅行证件。②由港澳地区来大陆的,可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签发旅行证件,也可由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签发旅行证件。③经其它国家来大陆的,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旅行证件。3、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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