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el或WPS均可
家庭人员结构:某户建档立卡户家庭实有人口4人,其中:无法录入系统的缅籍人员2人,身体健康;可以录入系统的中国籍人员2人,1人患有大病,1人为学龄前儿童,均无劳力。收入情况:生产经营性收入8000元,工资性收入5000元,财产性收入2000元,转移性收入5000元,生产经营性支出3000元。END
首先,根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公式(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人口,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年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庭年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容易得出,庭年收入:8000+5000+2000+5000=20000(元)家庭年纯收入:20000-3000=17000(元)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7000÷4=4250(元)
然后,因系统内仅能录入2名中国籍人员且均无劳力,系统自动判定该户为兜底户(整户无劳力),理论上该户不应该存在工资性收入及生产经营性收入。因为该户的人均纯收入为4250元,系统内2人的家庭年纯收入应为8500元(4250×2=8500),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之和为7000元(2000+5000=7000),与家庭年纯收入相差1500元(85000-7000=1500),故缅籍人员应从自己的收入中,1500元给两名中国籍人员,计入其他转移性性收入中,可理解为赡养费及抚养费。
最后,在国办系统中录入该户的收入信息时应录为:生产经营性收入0元,工资性收入0元,财产性收入2000元,转移性收入6500元(含其他转移性收入1500元),生产经营性支出0元。
这样处理以后,一是解决了遗漏实有人口的问题;二是避免了随意拼凑数字解释不清导致别人难于甚至无法理解的问题;三是从系统上看家庭人员结构与收入情况不存在矛盾,数据合情合理。这个方法对于家中有强戒出所但因其他原因尚未纳入系统管理人员的请同样适用。
家庭中卡外人员(缅籍人员、未落户新生儿等),系统内人员有劳力。END
先计算出该户的实际庭年人均纯收入。
在录入系统收入时在生产经营性支出上加上对应的卡外人员数与实际庭年人均纯收入的积,即有几个卡外人员就在生产经营性支出上加几份庭年人均纯收入。
家庭中卡外人员(缅籍人员、未落户新生儿等),系统内人员均为无劳力,卡外人员产生的收入为生产经营性收入或工资性收入时,为保证录入系统数据符合逻辑,我们应该先计算出卡外人员需要分多少收入给卡卡内人员,并把这部分收入放到国办系统的其他转移性收入中,可理解为抚养费或赡养费等。家庭中卡外人员(缅籍人员、未落户新生儿等),系统内人员有劳力,因卡外人员不在系统中,系统计算收入(自动)时不会计算卡外人员数。故我们应该先计算出该户的实际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录入系统收入时在生产经营性支出上加上对应的卡外人员数与实际庭年人均纯收入的积,即有几个卡外人员就在生产经营性支出上加几份庭年人均纯收入。END
为大家制作了一个填入采集的基础数据后直接可以计算出需要录入国办系统数据的电子表(是用于系统内人员有劳力的情形),有需要的的可以下载。http://note.youdao.com/noteshare?id=126861a816b83b9cc334872a472a53a0END
注意区分两类家庭的人员结构
注意查看录入系统 收入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