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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时,要注意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本罪与其他容易混淆罪名的界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只做刑案的律师事务所,创办十余年来先后办理了数千起各类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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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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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专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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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判断某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企业、事业单一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还必须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前种身份而无后种身份的,则不构成本罪。(2)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须具有主观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危害主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本罪。(3)从特定事项上区分,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这一特定环境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不构成本罪。(4)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即使造了严重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5)从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其大小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有不作为行为,而且还应具有因其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严重,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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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主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雪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犯罪的主体相同,规定的刑期幅度相同等。但是两罪也存在许多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范围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企业、事业单位直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行为方式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即当为而不为;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则是行为人背信经营,为亲友非法谋取商业利益,是不当为而为。(4)行为发生的特定环境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则发生在商品经营、采购、销售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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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1)它们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2)都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犯罪。(3)两罪存在着一定的对合、因果关系。对合犯是实施行为者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犯罪。通常认为,对合犯实施行为者双方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虽然签订、履行合同失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却只能表现为故意,但此两罪仍然构成对合犯,即没有合同诈骗罪也就没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两罪又存在许多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侵犯、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匡家利益;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院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形式;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定罪情节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定罪情节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情节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4)犯罪主体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5)狂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存在过失,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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