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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合同纠纷程序

仲裁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仲裁调解总的原则是协调好保护当事人的正常权益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二者的关系。因为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而又以仲裁程序为后盾的。其具体的程序是:(1)仲裁调解具有随意性。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之间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而且在仲裁调解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再参加调解或中止调解。这是因为:第一,调解不是仲裁程序中必须经过的程序;它异于独立的仲裁方式。而独立的仲裁方式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起仲裁程序,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第二,仲裁程序的开始和进行是实施仲裁协议的必然的、法定的后果、尽管订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地达成合意,一旦该协议生效后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所以只要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它的继续进行就具有某种强制性,即使一方当事人不想仲裁了或试图破坏,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另一方当事人仍可提出要求,仲裁庭也有权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继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而仲裁中的调解程序刚好与独立的仲裁方式相反,突出当事人在其中的作用,当事人对仲裁中的调解程序有启动、运行、中止、终结的自由权利。(2)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选择。实质上,仲裁本身也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合意选择的结果,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更是如此,因为从实体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正是对原合同法律关系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重新组合,根据实际情况,应该放弃一部分权利的放弃之,应该承担一部分义务的承担之。所以在仲裁调解中,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和妥协是当事人在法律上行使着自己的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财产权利。当然,在当事人提起仲裁调解程序时,调解的意思应明白无误地以书面形式或直接以口头表示出来,仲裁庭也可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只有这样,才构成仲裁调解的基础要件。(3)调解必须是在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的前提下由仲裁庭主持进行。仲裁调解一般是在仲裁审理进行到一定的阶段,例如经过了申诉、答辩、材料的一次或几次相互交换乃至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开庭审理,案件事实与是非责任基本清楚之后,才开始行仲裁调解。但是,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必须找到一个妥协点、不能超越一定的度,这个度就是公平合理,因为合同关系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另外,仲裁调解也不同于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而应由仲裁庭主持。调解的开始、进行、终止均由仲裁庭的仲裁员共同决定,仲裁庭在调解程序开始后至宣布调解程序终止前所做的一切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努力,都是体现调解是由仲裁员主持下进行这一特点,至于庭外和解,经仲裁庭确认后.也可以转化为仲裁调解.(4)调解的方式应以适当和灵活为基点,尽量利用仲裁程序中适用调解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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