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本法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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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之规定,该经济损失包括:(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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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该公司也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