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成为专业投资者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投资者”之外均属于“普通投资者”。
新规重点强调“卖者有责”,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即“卖者有责”。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服务的不同风险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与此同时,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明确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为实现公平保护,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专业投资者可书面告知经营机构后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并享受特别保护,而符合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书面申请并在经营机构同意后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新规规定了投资者的义务和责任,即“买者自负”。投资者应在了解产品、服务,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程序复杂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权益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等底线性要求,明确了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时应全程录音录像或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确认留痕。对于普通投资者跨风险等级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需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特别书面警示等。
这些特殊要求,并不是为了限制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而是为了让普通投资者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不匹配情况有进一步的认识,能够充分考量自身情况,冷静思考,审慎决策,是为了让经营机构更加约束自身的经营行为,避免不适当营销。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程序复杂一步,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明明白白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