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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办公场所、法人变更备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十二条
工具/原料
1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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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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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方法/步骤
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

股东会决议

3

新公司章程

4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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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告知结果及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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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时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2、法定办理时限: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备案文书》。 3、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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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注意事项
1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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